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刻苦钻研,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培养科。
第五条 各系(所)研究生党支部成立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组长由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学生党员、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学金
(一)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评选、推荐评选以下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省级、校级)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评定以下社会资助奖学金
侨心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发放
第九条 “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普通奖学金: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即开始享受普通奖学金(本校在读教职工除外),每生每学年800元,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按每学期400元发放。
凡有下列情况者,扣发普通奖学金
(一)未完清注册手续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受纪律处分者,当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违反校纪校规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奖学金”在全校全日制研究生中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奖金、评选比例:
一等奖学金:3000元/生,评选比例2%;
二等奖学金:2000元/生,评选比例3%;
三等奖学金:1000元/生,评选比例10%;
(三)“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和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的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尊敬师长,与导师建立密切的联系,按时向导师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3)积极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
2、具体标准
(1)课程学习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第一学年: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2)科研分计算标准
①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A被SCI、EI、ISTP、ISR四大检索系统收录,每篇50分。
B核心期刊,每篇15分。
C非核心期刊(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5分。
D内部刊物、增刊,每篇2分。
E独立完成论文者,按100%计分。合作发表者:2人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按70%计分,第二作者按30%计分。3人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按60%计分,第二作者按25%计分,第三作者按15%计分。第四作者及以后名次,不计分。发表论文的分值按以上标准计算。
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A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每篇10分。
B一般国际会议、二级及分支学会学术会议,每篇5分。
C其它学术会议,每篇2分。
D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报告按100%计分,墙报交流按80%计分,书面交流按60%计分。
E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加5分。
F国内外学术会议合作完成的入选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③承担科研项目
A国家级项目80分,省部级项目50分,厅局级项目20分,校管项目10分。项目立项按60%计分,结题按40%计分。
B项目参与者:国家级科研项目前10人、省部级项目前8人、厅局级项目前6人、校管项目前5人。
C项目负责人按100%计分,第二参与者按60%计分,以后参与者依次按递减5%计分。
④编写教材或专著
参加教材或专著编写者,撰写30000字以上20分,撰写20000字以上15分,撰写10000字以上10分,撰写5000字以上6分,撰写4000字以上5分,撰写3000字以上4分,撰写2000字以上3分,撰写1000字以上2分。
(3)评定标准
①第一学年总成绩=(平均成绩×70%)+(综合考评分×30%)+科研分
②第二学年总成绩=(综合考评分×70%)+科研分
(4)其他事项
凡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优秀奖学金:
①违犯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②一学年内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总共达二次以上者。
③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二周以上,无故不在校一周以上,病假三周以上者。
④一学年内有重修或补考者。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侨心体育奖学金”的评定
“侨心体育奖学金”是成都海外交流协会向成都体育学院捐赠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就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文科类本科以上学生。
(一)评定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从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家庭贫困,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生活俭朴。
(二)评定、奖励办法
1、学生集中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前。各系部在4月20日前,对学生申请进行综合考评。
2、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各系(部)学生总数的1%的比例评定,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同等条件下,申请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靠前者优先;本学年内获得校级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优先。
3、初评结果要在系(部)内进行为时3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处统一审核,并由“侨心”体育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5月底前完成当年发放工作。
4、每次资助人数为10-20人,每人每次受助金额为1000元。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凡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的评选,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15%。
(二)评选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各种课余活动。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对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与导师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于钻研、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对待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调研、教学实践),各科成绩优良。
(三)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10月份进行,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属系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登记表。
2、评选由各专业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支部书记、班主任、党员、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3、优秀研究生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经各系所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审核。
4、审核结果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公示期为五天。
(四)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由学校表彰。《成都体育学院优秀研究生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2、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凡在研究生会、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团组织中担任各种职务的研究生,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追求和远大的理想抱负,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和社会活动,并在各种学习和各项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和组织领导作用。
2、学习刻苦、努力,认真完成培养计划,学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待人诚恳、谦虚谨慎、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他人、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待工作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任劳任怨、不计报酬。
4、乐于和主动承担各级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映同学的要求和意见,并能根据有关精神,做好同学思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在每年10月份进行,由研究生干部本人向所属系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登记表。
2、评选由各专业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支部书记、班主任、党员、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3、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经各系所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审核。
4、审核结果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公示期为五天。
(四)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表彰。《成都体育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2、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优秀毕业生”的种类和评选比例
1、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给予表彰奖励。研究生部按毕业生总数的1%推荐。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评审小组择优推荐,经研究生部审查,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按毕业生总数的18%推荐。
3、系部级优秀毕业生:由各系、所评审小组民主推荐,报研究生部批准,由研究生部给予表彰奖励。按各系毕业生总数的25%推荐。
(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凡我校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参加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与评选。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勇于创新,善于思考,乐意为同学服务的;
3、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的;
4、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贡献的。
(三)优先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1、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奖学金”荣誉者。
2、运动成绩或科研特别突出者。
3、同等条件下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异或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获资格证书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审程序应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各系、所评审小组初评、推荐,报研究生部审核后通过。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七条 奖励评选结果应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六章 申诉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奖励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系奖励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奖品。被推荐表彰的学生在未受正式表彰之前,如受纪律处分,取消表彰资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解释权属研究生部。
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学年综合考评加分细则
一、思想道德修养(起评分35分)
1、学校、市、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3-5
2、学校市、省级表彰的先进集体成员 2-3
3、部、系、处表彰的先进个人 1.5
4、部、系、处表彰的先进集体成员 0.5
5、学生干部表现好、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学习合格 1-2
6、体育(文艺)道德风尚奖个人校级、市、省级以上 1-3
二、竞赛活动(起评分40分)
(一)参加体育、文艺比赛及其他竞赛集体项目
1、全国体院及以上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四名主力 5 一至四名非主力 3 其他名次主 2
2、省市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 3 一至三名非主力 1.5 其他名次主力 1
3、校级比赛规定名次
一至三名主力 1.5 一至三名非主力 1
(二)参加体育、文艺比赛及其他竞赛个人项目
1、学校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 3 第二名(二等奖) 2
第三名(三等奖) 1.5 第四名(纪念奖) 1
2、市、省级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 4-5 第二名(二等奖) 2.5-3.5
第三名(三等奖) 1.5-2 第四名(纪念奖) 1-1.5
3、全国体院及以上级比赛:
第一名(一等奖) 6-10 第二名(二等奖) 5-8
第三名(三等奖) 4-5 第四名(纪念奖) 2-3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
1、代表学校参加活动一次 1
2、积极参加院、系部组织的活动一次(参加院系部组织的比赛策划、后勤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等) 0.5-1
三、获得其他表彰的先进参照相应标准酌情加分。
四、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选优秀奖学金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比如散布反动言论,传播邪教或参与违犯国家法律活动者。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总共达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无故不在校一周以上者,病假一月以上者。
(四)一学年内有补考者。
(五)违反学校其他规定者。
五、注意事项
校外表彰的先进须代表学校名义且以正式文件为准,计最高奖项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