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依据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种学制的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已被判处管制、拘役、罚金、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受到两次以上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传阅非法、淫秽书刊或手抄本,播放、收看非法或淫秽录音、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参加邪教组织、不得进行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教育悔改表现,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参与吸毒、非法传销,不得扰乱校园网或其它网络正常运行。

(一)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运行,或通过传播病毒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考试(含测验、考查)违纪和作弊者视其情况作如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严禁打麻将,严禁赌博。对参与打麻将或赌博活动,或组织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参与非赌博性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以打麻将或其它娱乐方式进行赌博(用现金、饭卡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组织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准酗酒。在校园内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者或酗酒后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违规进行中介活动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违规所得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或敲诈行为,虽未窃得或敲诈到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明知是赃物而收买或窝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还作如下处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又再次挑起事端,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目击人身份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参与打架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受伤者医药费用自理;致他人受伤者,应承担他人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还作如下处分:

(一)凡私接电源,私烧电炉、煤油炉、热水器等,在宿舍煮食物,未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加重处分。

(二)对造成火警、火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应追究刑事责任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熄灯后,在宿舍起哄或吹、拉、弹、唱,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内向窗外摔砸瓶子、砖头、石块等物,严重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是毕业生,停止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私拆他人信件者,除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视其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学校组织的上课、早操、军训、实习、劳动、集会以及各种集体活动,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轻重以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累计达12-24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5-36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37-48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9-60学时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因旷课原因受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分层管理、调查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三天之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如学生处对各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由各系(部)重新讨论。系(部)与审核部门意见经复议后仍不统一时,由学生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系(部)的处分决定必须在一周内报学生处。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交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系(部)报送到学生处要求处理学生的材料应翔实(至少应包括检查、事件情况说明、系部意见等),并填报《成都体育学院学生处理登记表》。

(三)对学生的错误事实的调查由各职能部门或各系(部)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根据处分的分层管理分别移送学生处或各系(部)。

(四)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均由学肖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及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各类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各系(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具体送达方式可采用当面送交或邮寄(挂号)的形式。

(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各系(部)要负责做好受到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学生或其代理人不得无理取闹。学生如对受到的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义务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具体规定见《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宽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

(二)确有悔改表现;

(三)能主动揭发他人错误或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延长察看期半年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按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凡开除或退学的学生,其户口、档案一律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我校附属竞技体校、中专部学生和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