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8-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学士、硕士学位按教育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文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成都体育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及研究生导师代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除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外,还可选择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教育部批准,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名单;

(二)遴选和审批增列硕士生导师;

(三)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学分;

(四)审查批准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六)审查并通过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七)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决定;

(八)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及免考课程。

(九)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十)审定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一级学科或各系所的行政机构设置。各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成员从教授、副教授、学院主要领导中遴选,任期4年(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相一致)。分委员会可按所批准学科最高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权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一)初审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二)初审硕士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三)初审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学分;

(四)提出硕士论文评阅人以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六)推荐学校优秀硕士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七)初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八)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

(九)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校主管领导审批。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于研究生部,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并办理学位授权点申报和遴选增列硕士生导师工作;

(二)受理学位申请;

(三)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办理硕士学位证书;

(五)将授予硕士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

(六)负责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七)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和系所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和系所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教学实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时其在校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1.5以上(含1.5)。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者。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三)毕业时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5者。

(四)在读期间未达到授位外语考核标准者。

成都体育学院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标准

外语等级

成绩

 

学生类别

省英语三级

(百分制)

院内三级(百分制,含小语种)

CET4

(710分制)

CJT4(日语)、CRT4(俄语)

(710分制)

院内四级

运动训练专业、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

50分(含50分)以上

合格

/

355分(含355分)以上

/

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专业

55分(含55分)以上

合格

/

355分(含355分)以上

/

中医学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体育旅游专业、新闻学专业、英语专业

/

/

390分(含390分)以上

390分(含390分)以上

合格

第十六条 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原则上不再授位。

第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授予学士学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完成《优秀运动员教育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规定课程和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合格。

(二)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运动会、城市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及相应级别赛事获前八名;正式入选国家集训队三个月以上;参加全国体育院校比赛获前三名,可免外语等级考试,并授予学士学位。

(三)其他优秀运动员,经学院批准,如符合毕业条件,亦可免外语等级考试,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但应由所在学校提供推荐名单、课程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由学院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成教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按四川省学位办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到本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申请人已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较成熟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外语要求

(一)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应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合格,同时通过课程外语(英语和小语种)考试达76分以上,可申请硕士学位。

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标准:

1、新闻学、运动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六级成绩360分以上;小语种(日、俄语)本语种大学四级考试65分以上,同等学历考试60分以上。

2、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六级成绩340分以上;小语种(日、俄语)本语种大学四级考试60分以上,同等学历考试55分以上。

3、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六级成绩320分以上;小语种(日、俄语)本语种大学四级考试55分以上,同等学历考试50分以上。

(二)英语六级考试达优秀标准者,免去英语课程,可申请硕士学位。

英语六级考试优秀标准:

1、新闻学、运动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六级成绩420分以上。

2、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六级成绩400分以上。

3、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专业:六级成绩380分以上。

其它语种要求相同水平。

(三)考取博士研究生、获省级以上表彰、获运动健将称号等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可适当放宽。

(四)考试成绩应在研究生读书期间获得。考试必须在本校内进行。校外考试成绩不予受理(同等学历授予硕士学位外语考试除外)。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外国语

课程的名称、基本内容和要求,由有关教研室提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规定考试的学位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经考试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包括总学分和学位考试课程的学分),方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按《成都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1、学位申请条件

(1)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十三条和十四条。

(2)同等学力申请者,按要求已取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2、提交材料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体育硕士专业研究生毕业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如下材料:

(1)学位论文(含中英文摘要);

(2)指导教师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表);

(3)教研室(研究室)、系所负责人应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4)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研究成果。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2)学士学位证书;

(3)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中英文摘要);

(4)最后学历证明;

(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业务水平及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各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在读期间公开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专业的学位,如发现有这种情况,将停止或撤销授予的学位。

3、 申请期限

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上述材料,并向有关学科、系所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此项工作在接受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答复。

(二)评阅论文和组织答辩

1、经资格审查合格,由系所为申请者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以学院名义发出聘书。

2、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二至三位同行专家担任,一般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将论文提交评阅人,评阅人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如有一人的评语意见属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经修改后再送评阅人,如评语仍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3、论文评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并提出意见。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2)论据是否充分、真实可靠;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

(5)论文是否可供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的学位水平等。

4、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一般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答辩前应对申请者保密,也不能让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

5、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3-5人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硕士生导师;外聘专家1名,应由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授予权单位的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担任,非高校的外聘专家应是本领域有学术影响、具有丰富实践与管理经验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主持论文的答辩工作。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答辩前半个月将论文提交答辩委员熟悉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6、论文答辩会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有关人员旁听,答辩会开始前,系所负责人宣布经学院批准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然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三)讨论审批学位

论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整理好的答辩记录、表决票,以及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论文评阅书、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等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将反映申请者主要情况的材料印发给委员审阅,研究生部应在会上介绍情况,经会议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和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校档案室建立学位档案。内容包括:

1、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个人建立的硕士学位档案,包括授予申请书、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记录和表决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予决议、颁发学位证书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和论文摘要还应分送系所教研室、系所资料室、导师、学位办公室、图书馆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士、硕士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经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批准,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